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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行贿档案查询9月全国联网
来源:《方圆》杂志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作者: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行贿档案查询9月全国联网


  未来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查询功能外,还将增加和强化综合分析的功能,用以研究制定预防对策

  “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已经成为招标方对投标方的一项基本要求,现在很多企业要求‘自证清白’,请求检察院出具经查询其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在接受《方圆》专访时说。

  这种转变说明这些信用、品行查询正在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对于市场良性循环、改善商务环境,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引导作用。

  陈正云提到的“查询犯罪记录”正是高检院推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一项主要功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2006年1月1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统一对外受理查询。2006年3月,高检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范围、申请程序、查询内容、处置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力争在今年9月份实现查询系统全国联网,这项工作已经被列为高检院第三季度重点工作之一。”陈正云说。

 

从源头减少行贿犯罪机会


  《方圆》:检察机关当初要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陈正云: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首先是出于防治贿赂犯罪的需要。一般讲,行贿总与受贿并存,行贿因受贿而生,受贿因行贿而成,而行贿犯罪往往又是受贿犯罪之源。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利于从防止行贿着手,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其次,可以从源头减少行贿犯罪机会。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行政规制、行政管理、行政监管等手段相衔接,可以将那些有潜在行贿可能的单位和个人排除在投标、采购等经济活动之外,实际上也就减少了行贿犯罪的机会,预防了行贿以及受贿犯罪的发生。

  再次,它是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探索。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通过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处置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创新举措。

  同时,它也是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主管(监管)部门联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实践。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提供查询结果,另一方面是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根据查询结果,对市场主体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降低信誉等级、取消资质、市场禁入等处置,从而形成了检察机关与相关主管(监管)部门共同防范行贿犯罪的机制和制度,起到遏制贿赂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作用。

  《方圆》:行贿犯罪档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高检院和地方检察院有区别吗?

  陈正云: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另外,还包括一些行贿行为、受贿犯罪的信息。主要区别是,高检院集合了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地方检察院收录的是各自区域内的信息。

  《方圆》:未经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行贿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吗?

  陈正云:这部分资料只是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信息掌握,在干部管理监督、市场主体诚信状况调查监管等时内部掌握使用。这部分资料上级检察机关可对下级机关进行调取,但不会像行贿犯罪记录那样公开对外提供查询。不过,若有需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府有关部门也可来函查询。

  《方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如何向查询者提供服务?

  陈正云:查询人向检察院申请查询,如果符合条件的,检察院会向对方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中包括行贿的时间、行贿犯罪的数额、法院判处的刑罚。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获得查询结果后,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查询者的具体情况,采取了很多便利措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方圆》:比如说?

  陈正云:北京市检察机关统一规范了全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申请查询人员可到辖区内任一检察院查询,得到的查询结果均为北京市检察院统一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同时,开通电话查询,简化了申请程序。

  有的地方如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一致,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答复窗口,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方便快捷。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开发了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系统,实现了网上查询。

 

要抓落实,不能“光查不用”


  《方圆》: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如果查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应该如何处置?

  陈正云:有关方面查询后,根据行贿犯罪发生的不同年限和情节进行不同处置。这属于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检察机关不作干预。

  经过查询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能被取消相关资格,或者规定一定时期限制准入,或降低信用等级等,这属于有关单位的自主权,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市场或行业监管权,检察院只是提出建议,没有处置权。

  《方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只是“信息提供者”?

  陈正云:并不只是信息提供者。查询单位虽然可以自主处置,但处置的结果要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联系、跟踪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特别是对有犯罪记录结果的处置情况,这也是发挥查询系统防控贿赂犯罪的重要环节。

  要抓落实,不能“光查不用”,我们会推动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对经检察机关查询有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给予处置,形成双方共同预防犯罪的合力。

  《方圆》:为了逃避查询,有一些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公司,采取重新注册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行贿历史,对此有应对之策吗?

  陈正云:其实我们很早就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对单位行贿犯罪,要求录入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此外,我们很注重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背景信息,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申请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防止其借机规避查询,“洗白”犯罪记录。

  目前,高检院已经与建设部、交通部等9个部委形成纪要,规定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例如招投标、贷款和政府采购等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向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把其作为监管工作的必经程序之一,并将处置的结果反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相关人员或单位的处置。

  除此之外,我们还积极通过国家预防腐败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推动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纳入到将来修改或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去,让查询工作法制化。

 

力争9月全国联网


  《方圆》:全国范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从2006年建立到现在已经有5年的历史了,在这段时间里,有没有哪些更新和变革?

  陈正云:2009年6月,经研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取消原来对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同时,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进行了升级,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和应用。

  2010年高检院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和对各地查询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强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方圆》:现在,法院裁判文书也在电子化和网络化,这会取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吗?

  陈正云:虽然法院推进了裁判文书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毕竟这些资料都是零散的,不能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相比。我们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再次“加工整理”,从本质上来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贿赂犯罪信息库,对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的群体和环节进行筛查、防控、警戒、预测和排除,是将观念预防、制度预防和技术预防结合起来预防职务犯罪的创新机制和有效措施。两者在本质和目的上都是不同的。

  《方圆》:下一步工作重点会放在哪些方面?

  陈正云:现阶段最重要的任务是实现查询系统的全国联网,现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经在华东6省1市实现了区域联网和数据交换,全国联网之后,各个数据库都能进行数据同步交换,异地查询将会更加方便,实现全国覆盖,无盲区。高检院领导已经批准全国联网的方案,我们现正按照方案抓好落实。

  未来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查询功能外,还将增加和强化综合分析功能,可以运用查询系统对海量的贿赂犯罪信息,从人员身份、行业分布、犯罪环节和特点等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量化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其规律、特点和变化趋势等,研究制定预防对策。